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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網格法辦理事業用地土壤污染檢測參考指引

一、前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所使用之土地移轉時,讓與人應提供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另土污法第九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於設立、停業或歇業前,應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辦有關事宜。」
為利於土污法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九條之指定公告事業(以下簡稱指定公告事業)辦理土壤污染檢測工作,特訂定本參考指引(以下簡稱本指引)供事業參考。

二、注意事項
(一)本指引未盡事宜,應依環保署最新公告「土壤採樣方法」及各項檢測標準方法辦理。
(二)依據土污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物檢驗測定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外,應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檢測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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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環保綠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8-08
  • 發布日期: 2015-10-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及土壤保護科第二股
  • 點閱次數: 3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