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13年臺中市低碳排車輛補助計畫」。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計畫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
二、 本計畫補助期間自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止,購車發票須為113年開立,老舊機車應於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含)間完成報廢及回收作業,並 於114年1月10日(含)前提出申請。
三、 本計畫之補助車型種類及金額如下:
- 新購電動機車:一般民眾每輛補助新臺幣(以下同)3,000元;中(低)收入戶民眾每輛補助2萬5,000元。
- 淘汰二行程機車換購電動機車:一般民眾每輛補助1萬8,000元;中(低)收入戶民眾每輛補助3萬元。
- 淘汰一至三期老舊機車換購電動機車:一般民眾每輛補助1萬5,000元;中(低)收入戶民眾每輛補助3萬元。
- 淘汰四期老舊機車換購電動機車:一般民眾每輛補助1萬2,000元;中(低)收入戶民眾每輛補助3萬元。
- 淘汰102年12月31日前出廠之五期老舊機車換購電動機車:一般民眾每輛補助7,000元;中(低)收入戶民眾每輛補助3萬
四、本計畫之專案加碼方案如下:育有設籍於本市之12歲以下兒童,且為該兒童之直系血親或法定監護人,申請汰購或新購電動機車加碼補助3,000元。
五、本計畫相關規定及附表請至臺中ㄅㄨㄅㄨ網-便民服務-下載專區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