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補助對象為本市環境教育機構,對於同一環境教育機構之補(捐)助金額,每一年度以新臺幣10萬元為限。
2.申請補助案件應於訓練、研習課程辦理一個月前向本局提報申請計畫,未依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本局得不予受理。
3.補助原則採部分或酌予補助,且補助比例不得超過研提計畫預算總經費百分之八十,受補助單位須有自籌款佔預算總經費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並不得以變更為全額補助為由要求增列經費。
4.受本局補助之機構,其辦理環境教育訓練、研習,應給予參訓者優待,並載明於補助案申請計畫書,以利本局配合環保政策宣傳推廣工作。
5.詳細規定及申請格式,請詳閱附檔「108年臺中市環境教育基金補助環境教育機構辦理訓練、研習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