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補助對象為本市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並以新認證通過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為優先補助對象,對於同一場所之補(捐)助金額,每一年度以新臺幣5萬元為限。
2.申請補助案件應於當年度3月31日前向本局提報申請計畫,未依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本局得不予受理。
3.補助原則採部分或酌予補助,且補助比例不得超過研提計畫預算總經費百分之八十,受補助單位須有自籌款佔預算總經費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並不得以變更為全額補助為由要求增列經費。
4.受本局補助之場所,其辦理環境教育活動,應給予參與者優待,並載明於補助案申請計畫書(優待期間須涵蓋計畫執行期間,以利本局配合政策宣傳)。
5.另當年度受補助之場所,本局得要求該場所配合本市環保政策宣達等相關工作。
6.詳細規定及申請格式,請詳閱「108年臺中市環境教育基金補助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辦理環境教育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