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以下簡稱收費辦法)修正主要原因,減少爭議並提升直轄市、縣(市)主管之行政效能,有必要調整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計算依據順序、明定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監測之查核處置方式、修訂補繳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分期規定及新增免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規定,乃檢討修正之。
二、本次收費辦法修正重點,包括(詳如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一)修訂排放量計算依據之順序為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監測資料、揮發性有機物自廠係數、檢測結果與公告係數二種方式擇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係數或替代計算方式計算(修正條文第10條)。
(二)新增針對使用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監測資料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者,明定其排放量查核未符合規定情形時之空氣污染防制費重新核算計算規定(修正條文第11條之1)。
(三)修訂分期付款規定,增訂空氣污染防制費補繳差額在新臺幣2,000萬元以上且提供銀行本票、抵押權設定登記、保付支票或擔保書狀者,得延長分期繳納期數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6條)。
(四)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於通知公私場所提報計算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相關資料時間之前一季起,重新核定追溯5年內之應繳金額(修正條文第17條)。
(五) 修正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之免繳費門檻;另增訂免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規定,並授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查核結果,要求不符合免申報規定者申報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