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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3年保養廠示範檢測站核發柴油車自主管理標章暨獎勵計畫」

主旨:公告「113年保養廠示範檢測站核發柴油車自主管理標章暨獎勵計畫」。

依據:臺中市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4條。

公告計畫摘要如下:

一、緣起與目的:

    為鼓勵本市柴油車保養廠建立排煙檢測量能,並結合車輛維修專業,車輛經保養檢修確認車況正常後,現場即可直接進行排氣檢驗,建立「保養為主,檢驗為輔(簡稱保檢合一)」制度,協助車主維護良好車況,確保車輛排煙符合標準。本市柴油車保養廠有意願設置符合規範之排煙檢驗區,並僱用取得柴油車排放煙度儀器檢查人員合格證書之維修人員,可向環保局申請保養廠示範檢測站,經環保局輔導審核通過,予以認可執行本市柴油車自主管理排煙檢驗業務者,於本計畫期間得檢具相關申請文件向環保局申請獎勵金新臺幣(下同)300元/輛。

二、申請保養廠示範檢測站之資格:

  (一)基本資格:

  1. 柴油車保養廠(汽車修理業),包括原廠(含代理商)、噴射泵浦廠及一般保養廠等,具備柴油車燃油控制系統調修能力,並取得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2. 開業至少1年以上。車輛維修面積至少可容納1輛小型柴油車以上。
  3. 維持環境清潔並落實環保措施,無造成周邊近鄰污染之虞。

  (二)維修保養能力資格:

  1. 調修燃油控制系統設備:包括設備名稱、功能、單位、數量、廠牌、型號、機台編號及設備照片。
  2. 保養廠應建立柴油車維修保養之紀錄檔,並妥善保存至少1年。

  (三)黑煙檢測能力資格:

  1. 具備「柴油汽車黑煙排放不透光率檢測方法及程序」附錄之「柴油車用不透光式排氣煙度計」規定之檢測設備至少1 套,並使用經環境部驗證核可之檢測軟體。
  2. 保養廠維修人員應至少1人取得有效之柴油車排放煙度儀器檢查人員合格證書,以執行排煙檢測作業。

   (四)其他指定項目。

三、申請保養廠示範檢測站之評鑑、申請及審查作業

    有意願提出申請之保養廠經環保局初步評鑑合格者,優先輔導提出申請,包括建置執行柴油車排煙檢測之軟硬體設備、人員訓練、檢測流程標準化、數據資料處理作業程序(核對、建檔、保存等)等項目:

  (一)評鑑作業

主要評鑑項目包括服務對象、預估檢測量、場地動線、軟硬體設備及操作、人員資格及訓練等。(附件一)

  (二)申請作業

評鑑合格之保養廠提送申請表(含所載相關設備之佐證資料)及其他經環保局指定之文件,向環保局提出申請。(附件二至附件四)

  (三)審查作業

  1. 排煙檢測軟硬體設備:審查確認保養廠使用符合規範之檢測軟硬體、儀器設備(煙度計及轉速計)及電腦週邊設備(含網路連線及監視系統)等。
  2. 排煙檢測程序:審查確認保養廠檢測人員正確使用相關軟硬體設備(檢點、校正、操作及基本保養等),熟悉「柴油汽車黑煙排放不透光率檢測方法及程序」相關流程及注意事項,及例行性品保品管作業,以確保檢測數據之可性度。
  3. 數據資料處理作業程序:審查確認保養廠針對執行保養檢修及排煙檢測相關資料,包括車輛基本資料、保養紀錄、檢測數據及核發自主管理標章等處理作業程序(核對、建檔、保存等),是否具可查核性及追溯性,相關作業流程如圖1所示。
  4. 保養廠申請資料經環保局審查通過後,應配合環保局進行人員教育訓練,完備檢測與數據資料作業程序後,始正式核發認可證一紙(附件五),據以執行檢測及核發標章作業。

四、保養廠示範檢測站之認可內容

  (一)檢測對象為至保養廠示範檢測站進行保養檢修之柴油車,經車主知悉並同意接受排煙檢測及核發標章之免費服務。

  (二)保養廠示範檢測站應落實使用排煙檢測相關軟硬體設備之保養及校正作業,確保其功能正常。

  (三)保養廠示範檢測站應具備柴油車輛引擎、燃油控制系統及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檢修維護之能力,針對檢測對象之柴油車輛進行檢修,確認車況正常後,由領有合格證書之人員,依最新公告檢測方法並使用符合規範之檢測相關軟硬體設備,執行柴油汽車黑煙排放不透光率檢測,檢測結果上傳至環境部柴油車不定期檢驗資訊管理系統,並依臺中市柴油車自主管理方案核發各級自主管理標章。

  (四)保養廠示範檢測站應依環保局指定格式、步驟及方法,進行檢測及核發標章相關資料之建檔、傳輸及保存。

  (五)保養廠示範檢測站使用檢測相關軟硬體設備及檢測人員如有異動,應填列異動申請書(附件六)並檢附必要之文件,經環保局同意核備後,始得辦理後續相關檢測事宜。

  (六)環保局得視政策方向,終止推動本計畫。

五、保養廠示範檢測站之管理查核

  (一)環保局將不定期派員稽核輔導保養廠示範檢測站執行現況並做成紀錄,保養廠示範檢測站應配合指派專責人員會同說明車輛保養檢修、排煙檢測及發證作業之辦理情形。

  (二)保養廠示範檢測站未依規範執行排煙檢測作業者,如經環保局查核首次發現有下列缺失者,先予以輔導限期改善;限期未完成改善或經改善後仍再發生者,按次記點,於6個月內記點累計達10點次以上者,即終止認可內容。

  1. 未確實核對資料、詳實填列文件及完備建檔保存者,包括車輛基本資料、車輛檢修工單、檢測儀器品保品管記錄、檢測數據資料及自主管理合格證核發內容等,每案記5點。
  2. 未維持檢測區內之環境整潔、相關證照資料未完整告示或有誤者,每案記1點。
  3. 檢測相關軟硬體設備未落實設定、保養、校正及維護,有影響其功能正常使用及檢測數據之可信度者;未依認可內容提供排煙檢測服務及核發標章作業者,每案記2點。
  4. 未依申請/異動資料所列檢測儀器設備及檢測人員執行檢測作業者,每案記3點。
  5. 經查有不實登錄檢測紀錄、不實核發自主管理合格證或其他有違誠信或影響檢測結果正確性之重大缺失者,每案記10點。
  6. 發生近鄰環境污染情事,未能完成改善者,每案記10點。

六、保養廠示範檢測站獎勵措施

 (一)獎勵措施內容

  1. 保養廠示範檢測站於本計畫年度內,依環保局認可內容提供排煙檢測服務,確認車輛排煙符合排放標準,並如實核發自主管理標章者,於本計畫期間得檢具相關申請文件向環保局申請獎勵金300元/輛。
  2. 同一車輛於本計畫期間內限申請獎勵金一次,不得重複申請。

  (二)獎勵金申請、審核及核銷原則

  1. 獎勵金申請應檢具下列文件:

        (1)獎勵金申請表。(附件七)

        (2)執行成果清冊及照片。(附件八)

        (3)切結書及領據。(附件九)

        (4)申請者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加蓋印鑑章、負責人章及統一發票專用章)。

各證明文件之內容、簽名及核章應清楚可辨,必要時環保局得要求申請人提示正本供查驗,申請文件如有塗改處,請務必加蓋與申請表相同之印章。

  1. 其他注意事項

        (1)申請表繕寫不完整或應檢附之文件不符或欠缺者,由環保局依申請文件上所載聯絡電話或以公文通知申請者應補正事項,申              請者應於文到日起14日內完成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通知事項完成補正者,駁回其補助之申請。

        (2)獎勵金採電匯(補助款需扣除電匯手續費 30 元)方式撥款,僅限撥付申請者所屬帳戶。

        (3)申請並獲本計畫獎勵者應依稅法相關規定申報所得。

        (4)受獎勵之申請人應配合環保局辦理之查核及宣導。

        (5)下列情形不予獎勵:

            A.保養廠示範檢測站未依認可內容執行排煙檢測及核發標章者。

            B.同一車輛於環境部柴油車排氣檢驗資訊管理系統,一年內有3筆(含)以上之檢測紀錄,經環保局認定為異常重複檢測者。

            C.保養廠示範檢測站經環保局終止認可內容。

        (6)申請文件須於113年11月30日前以掛號寄送(以寄件郵戳日期為憑)或親送環保局,逾期不予受理。補助順序以寄達或送                至環保局順序排序至本年度補助經費用完為止(以環保局收文章日期為準)。

        (7)年度編列預算不足時,環保局得停止受理申請及核撥獎勵金。

        (8)請領獎勵金應依稅法相關規定申報所得。

        (9)以詐欺、提供不正確資料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獎勵金者。環保局將廢止其申請獎勵金資格並追繳已核撥之所有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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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環保綠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3-29
  • 發布日期: 2024-03-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及噪音管制科第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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