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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第三條  檢舉人為環保局員工者,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一條第六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十款、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如附表所定之行為,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依實收罰鍰金額百分之三十至九十五發給獎金;其獎金發給基準如附表。
第五條  檢舉人應以書面或言詞,敘明違規事實,並檢附照片、錄影帶、光碟片或實物等證據資料,向環保局提出檢舉;證據資料未具體敘明違規案件之具體事實或證據資料不全、錯誤者,不予受理。
前項所稱之證據資料,應為可明確辨別違規行為人、事實、時間、地點等之錄影光碟、連續照片或其他資料。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發給獎金:
     一、未於發現違規事實之日起七個工作天內提出檢舉。
     二、匿名或未敘明真實姓名、聯絡地址及身分證字號。
     三、環保局已知並已進行查證之案件。
環保局對於檢舉人之姓名、身分及其他可資辨認檢舉人身分之相關資料,應予保密,不得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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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環保綠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9-08
  • 發布日期: 2020-08-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點閱次數: 6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