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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受理檢舉陳情案件保密實施要項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受理檢舉陳情案件保密實施要項

 

一、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檢舉陳情案件之保密,建立全民監督機制,特訂定本要項。

二、本局各單位應指派1名主管或核稿人員擔任專責人員辦理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事宜。

三、受理具名檢舉陳情案件,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作業(流程)如下:

(一)本局秘書室收文人員應將檢舉陳情案件直接移交業管單位之專責人員。

(二)專責人員應於檢舉陳情案件上批示負責辦理之人員。其認無保密之必要時,得將全案資料移交收發人員;其認有保密之必要時,應將內容隱去足資辨識檢舉陳情人身分之相關資料後密封交由收發人員登錄。

(三)親自檢舉陳情之案件,如檢舉陳情人向本局駐衛警人員或接待人員為檢舉陳情之表示時,該等人員應聯繫業管單位之專責人員或其指定人員製作書面紀錄,並注意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事宜。

(四)因辦理檢舉陳情案件之需要,經簽報單位主管後得由專責人員提供檢舉陳情人身分資料,承辦人員並應依文書保密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四、辦理檢舉陳情案件必需洽請其他機關為之時,應注意相關文書保密之規定。

五、檢舉陳情人親至本局製作檢舉陳情紀錄時,應選擇適當場所及放低音量,必要時經告知檢舉陳情人後得全程錄音(影)。

六、檢舉陳情人以電話檢舉陳情者,由總機或受話人員視其內容轉至業管單位專責人員辦理。

七、函覆具名檢舉陳情案件不得將檢舉陳情人及被檢舉陳情人併列於受文者正、副本欄位,如需併列時,不得列出真實姓名,僅書名「檢舉人、被檢舉人;陳情人」字樣。

八、承辦人員收受普通件文書後,經審酌為檢舉陳情案件者,應送交專責人員並依文書保密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九、檢舉陳情案件之函覆不得使用印有本局名稱字樣之外封套。

十、本局各單位發現檢舉陳情案件外洩、案卷遺失或有洩漏檢舉陳情人身分之虞時,應即逐級陳報,並通知本局政風室協助研採補救措施。

十一、本要項陳奉 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3-05
  • 發布日期: 2021-03-0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2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