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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問答輯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問答輯

一、行政院為何訂定「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

答:依據法務部「100年臺灣地區廉政指標民意調查」顯示關說文化的嚴重性更甚於紅包文化,按人民對於行政上權益之維護依法得為陳情,公務員應依法妥處人民陳情案件,以保障其權益,避免走向檯面下的運作,致違反法令及公平原則。為明確相關規範,爰訂定本要點俾使請託關說制度化、透明化及登錄標準化,各級機關首長及相關同仁處理業務時,得以正確引導是類案件循法定程序辦理,使請託關說事件透明化,確保依法行政原則,以符合民眾之期待,同時也提供公務員基本保障。

二、「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於101年9月7日施行後,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時,是否僅依本要點處理即可,無需再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相關規定辦理?

答: 規範對象遇有「請託關說」時,可先檢視事件內容,如涉有符合本要點第3點規定時,受理登錄人員應依規定於請託關說登錄作業系統登錄;如請託關說事件內容尚未能判定有無符合本要點第3點規定,或雖不符合本要點第3點規定,惟符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時,可依該規範第11點規定辦理登錄,但無需登錄於請託關說登錄作業系統。

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與「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第2點之適用對象有無不同?

答: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2點第1款規範之對象,為「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按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適用對象為「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應包括服務於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之職員(含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聘僱人員)、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警察、現役軍(士)官、依法令從事公務之義務役士兵、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含受有俸給代表民股之董事或監察人,惟不包括純勞工),以及擔任政府投資民營事業機構且受有俸給之官股董事等。(參照司法院院解字第3486號、釋字第92號、第101號與第308號解釋,及銓敘部75年9月8日75台銓華參字第43193號函、86年5月9日86台法二字第1450605號書函與92年6月20日部法一字第 0922259031號令解釋意旨。) 而本要點第2點所規範對象為「各機關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除涵蓋「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適用對象外,尚包含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其規範對象範圍較廣。

四、行政機關編制內之「技工」、「工友」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等人員,是否為「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規範對象?

答: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於94年7月1日訂定之「工友管理要點」第2點,明定工友係各機關編制內非生產性之普通工友及技術工友(含駕駛),同要點第32點復規定工友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後,勞動條件適用法規及主管權責,依「各級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工友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後勞動條件適用法規及主管權責劃分表」規定辦理,乃適用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法規釋例,非公務員服務法適用範圍,不適用本要點。另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之「純勞工」,依銓敘部 92年6月20日部法一字第0922259031號函釋,因非屬公務員服務法適用範圍,亦不適用本要點。

五、「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第3點所規範之「請託關說」與民意代表「為民服務」,如何區分?

答: (一)民意代表依其職權行使職務,轉達民眾陳情、請願及建議等事項,屬選民服務。依本要點第4點第2款規定,此種依法令規定程序及方式進行的陳情、請願等表達意見的行為,循行政程序法、請願法等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要點。公務員受理民意代表轉達選民服務事項,應依相關受理陳情、請願等法令規定處理,不適用本要點規定。 (二)公務員對於民意代表轉達選民服務事項,如有違反前述規範之虞者,亦應明確告知相關法令依據,讓民意代表充分瞭解;如仍執意要求,而有違法之虞者,公務員自應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六、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所規範之「請託關說事件」要件為何?倘政風機構受理請託關說事件後,發現登錄要件不符或不適用本要點時,應如何處理?

答:(一)查本要點第3點規定之「請託關說」要件有二,一為「不循法定程序,為本人或他人對規範對象提出請求」,二為「提出之請求有違反法令、營業規章或契約之虞」,如符合前述要件,始適用本要點。倘受請託關說者尚有疑義,得向所屬機關政風機構諮詢,該政風機構應充分予以說明。
(二)本要點第4點規定:「下列行為,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一)政府採購法所定之請託或關說行為。(二)依遊說法、請願法、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令規定之程序及方式,進行遊說、請願、陳情、申請、陳述意見等表達意見之行為。」故政風機構受理請託關說事件後,應先行判斷事件是否屬本要點第4點之排除規定,倘屬排除規定之行為時,從其規定辦理。 如事件不適用本要點第3點,亦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行政程序法、請願法、遊說法或其他法令時,仍應作成書面紀錄,逐級簽報機關首長。

七、請託關說者如為單位主管或機關首長時,應如何處理?

答: 按公務員服務法第3條規定:「…長官監督範圍所發之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長官所發之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是公務員對直屬長官之命令具服從之義務;如屬官認為直屬長官命令有違法時,應先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規定,踐履報告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惟考量實務上恐發生公務人員已向單位主管或機關首長報告,而單位主管或機關首長仍維持以「非書面方式」下達違法命令時,公務人員可循本要點向政風機構登錄。 再者,單位主管及機關首長對屬官具同意調職、考(成)績等權責,故屬官受渠等請託關說時,易受升遷及考(成)績等壓力,對於請託關說事件內容有所保留,政風機構應先審酌個案情形逕行登錄作業,循級彙報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慎重處理,免經單位主管或機關首長核章。

八、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第5點第1項規定「請託關說事件,應由被請託關說者於三日內向所屬機關政風機構登錄」,該「三日內」應如何計算?

答: 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二、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四、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為便利本要點規範對象登錄作業,除參採行政程序法始日不計之規定外,休假日亦不計算在內,以三個工作天為計算原則。

九、請託關說登錄表受理之機關(人員)為何?又「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事件登錄表」(下稱「登錄表」)應如何處理及保存?

答: 本要點第5點第1項規定,「請託關說事件,應由被請託關說者於三日內向所屬機關政風機構登錄;未設置政風機構者,應向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或首長指定之人員登錄。」要點第12點第2項規定,「依本要點登錄資料應保存十年」。是受請託關說者完成登錄,並簽報首長核閱後,登錄表正本應留存所屬機關政風機構以備查考。 若屬本要點第5點第2項規定之「未設置政風機構或兼辦政風業務人員之機關,由機關首長或上級機關指定專責登錄人員」;受請託關說者完成登錄,並簽報首長核閱後,兼辦政風業務人員、首長或上級機關指定登錄之人員,除依規定逐案鍵入系統外,原書面資料送上級政風機構存查。

十、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各機關應將請託關說事件登錄資料逐筆建檔,每月循級陳報至所隸屬之中央二級機關政風機構彙整轉法務部廉政署查考」,各政風機構應如何辦理?

答: 法務部目前已完成請託關說登錄作業系統開放各受理登錄單位使用,其上級政風機構可逕自該系統下載、彙整相關資料,以利查核管考。各政風機構僅需依規定將請託關說事件資料逐筆於請託關說登錄作業系統登錄建檔即可,毋庸陳報書面資料。

十一、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第7點規定「法務部廉政署及中央二級以上機關政風機構就請託關說事件登錄之資料,應辦理抽查」,其抽查方式及程序為何?

答: (一)依本要點第7點規定,抽查機關為廉政署、中央二級以上機關政風機構及準用本要點與參照本要點自行訂定作業要點之主管機關政風機構。
(二)抽查方式: 1、固定抽查:每季辦理1次,抽查比例暫定為14%(參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實質審查比例,遇有小數點則無條件進位),廉政署將視狀況調整。 2、指定抽查:遇有重大不法、社會矚目之請託關說事件或有必要時,得辦理抽查。
(三)注意事項: 1、抽查單位除應查核登錄事件是否依照本要點規定確實登錄外,並應瞭解受理請託關說事件相關處理情形。 2、中央二級以上機關政風機構及準用本要點與參照本要點自行訂定作業要點之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應將查核結果報廉政署備查。

十二、請託關說登錄資料是否應全部對外公開?

答: 請託關說登錄資料係屬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之文書,屬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所規範之政府資訊,惟請託關說事件係為本人或他人針對特定事件所提出之請求,不屬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1項第1款至第10款所列舉之「應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亦非屬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所規定,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而應適時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 又人民向政府機關申請提供請託關說資料,政府機關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至第9款規定,個案判斷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此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依本要點第12點規定,各機關應公開事項包括請託關說事件登錄之統計類型、數量及違反本作業要點受懲戒確定之人員姓名、事由。

十三、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第12點規定公開於資訊網路之事項及時間為何?

答: 按本要點第12點規定:「各機關應按季將請託關說事件登錄之統計類型、數量及違反本作業要點受懲戒確定之人員姓名、事由公開於資訊網路。」應公開之事項及時間如下:
(一)公開請託關說事件之統計類型及數量,內容包括: 1. 數量:各機關每季登錄之總件數。 2. 統計類型:依請託關說事件分類為人事、都市計畫、金融、監理、稅務、關務、警政、司法、法務、建管、地政、環保、醫療、教育、消防、殯葬、河川及砂石管理、補助款及其他等19項;至「採購」依本要點第4點規定排除適用。
(二)受懲戒確定之人員姓名、事由。
(三)公開於資訊網路之時間:每季公開於資訊網路之時間為該季結束後之次月15日。例如:第1季(1月至3月)之公開時間為4月15日 ,依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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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5-10
  • 發布日期: 2020-05-1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33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