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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排氣檢驗標準作業程序

壹、開機後檢查事項:

一、將檢驗設備電源打開,並依排氣分析儀使用手冊規定進行暖機。
二、檢查排氣分析儀是否正常。
三、排氣分析儀過濾耗材檢查或更換(依排氣分析儀使用手冊更換頻率之規定)。
四、檢查並補傳前一工作日上傳失敗之檢驗資料。

貳、應依據電腦軟體指示以標準氣體進行排氣分析儀比對、校正及耗材更換,排氣分析儀經主管機關檢查發現有不準確情形者,應停止檢驗並進行修復,經主管機關確認合格後,始得再執行檢驗。相關規定如下:

一、排氣分析儀氣體比對,機齡未滿十年者,每日應進行二次(開機一次、十五時或以後檢驗第一臺前一次);機齡十年以上者,每日應進行三次(開機一次、十五時、十八時各一次,如該時段內無驗車則免比對)。但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情況要求增加次數。
二、COHCCO2之比對結果偏差百分比,不得超過標準氣體標示值±4%

參、檢查受測機車是否在惰轉及熱車狀態,並依下列步驟執行機車排氣檢驗:

一、依電腦軟體指示調整機車攝影檔(車牌需入鏡)至指定位置於螢幕上顯示。
二、輸入車牌號碼、檢驗類別及行駛里程,並得依行車執照確認或輸入下列資料:
(一)機車廠牌電腦代碼。
(二)機車排氣量。
(三)機車引擎號碼(大型重型機車則為車身號碼)。
(四)機車出廠年月。
(五)發照日期。
三、詢問車主是否願意於正式檢驗前接受初步保養檢查,如車主同意,則依電腦軟體指示項目進行必要保養檢查與資料填報。
四、排氣檢驗:
(一)選擇適當尺寸之矽膠套管。
(二)機車排氣尾管密套六十公分,內徑四公分套管。
(三)插入六十公分取樣棒,待排氣分析儀量測值穩定後(至少二十秒),連續取樣十秒檢驗值平均。
(四)有效檢驗數值判定之判定基準:
  1.
CO23.0%COHC值超過排放標準。
  2.
CO23.0%CO+CO28%
(五)當CO2HCCO超過排氣分析儀有效量測範圍時,應以排氣分析儀量測極限值表示。
(六)經判定檢驗數值有效且正常,電腦螢幕上顯示檢驗數值,並由電腦軟體依檢驗結果判定合格或不合格。
(七)將檢驗即時檔與機車攝影檔存檔,並上傳至指定地點。
五、不合格車輛複驗:
(一)對排氣檢驗不合格車輛,如車主同意進行調修,機車排氣檢驗站務必檢查、清理或更換該車之空氣濾清器,並依電腦軟體指示記錄複驗查核項目,再依規定進行排氣檢驗。
(二)如車主未於同一機車排氣檢驗站完成複驗,機車排氣檢驗站應發給複驗查核表,且提醒車主務必檢查、清理或更換該車之空氣濾清器。
(三)未於同一機車排氣檢驗站進行調修之檢驗不合格車輛,機車排氣檢驗站應要求車主出示複驗查核表,先確認該車已檢查、清理或更換空氣濾清器,並依電腦軟體指示記錄複驗查核項目,再依規定進行排氣檢驗。該等複驗查核表應整理成冊,至少保存一年備查。
(四)複驗合格後,機車排氣檢驗站不得進行足以影響排氣品質之調修。
(五)檢驗不合格車主要求調修、複驗,檢驗站不得拒絕。
(六)移動式機車排氣檢驗站及從事戶外定檢之機車排氣檢驗站申請執行戶外檢驗,不得執行檢驗不合格機車之調修。
六、機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不定期檢驗者,機車排氣檢驗站得進行不定期檢驗。不定期檢驗不合格者,有執行調修必要,機車排氣檢驗站應依本附錄參、五規定辦理。

肆、執行檢驗過程注意事項:

一、依電腦軟體提示更換耗材。
二、依電腦軟體指示以標準氣體進行排氣分析儀比對、校正。
三、依電腦軟體指示進行排氣檢驗,核對電腦螢幕上顯示機車攝影檔正確性,並配合語音裝置提示步驟確實執行檢驗動作。
四、每輛車檢驗間隔時間為二分鐘;複驗車輛需間隔五分鐘。
五、於檢驗中、檢驗合格後,均不得進行任何足以影響檢驗數值之調修行為。

伍、每日關機前核對及確認檢驗資料(或開機後確認前一日之資料):

一、核對受檢車輛車牌號碼與機車攝影檔是否相符,如有不相符情形,應主動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二、確認檢驗即時檔與機車攝影檔是否皆已完整上傳至指定地點,如有漏傳應於三日內完成補傳。
三、檢驗紀錄應於二個以上不同硬碟進行同步備份。

陸、電腦及周邊設備關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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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環保綠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8-02
  • 發布日期: 2020-03-2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及噪音管制科第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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