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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於101年5月30日舉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宣導說明會之書面資料電子檔

揮發性有機物是臭氧生成的主要前趨物質,而臭氧濃度偏高又是國內空氣品質不良(PSI大於100)的主要原因,為加強對於揮發性有機物之管制,行政院環保署針對相關指定行業別訂定單一之排放標準,其中對於石化業或石化製程之管制即依循行政院環保署於86年2月5日公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之規定,管制各項石化製程之操作單元,包括廢氣燃燒塔、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及設備元件等,以減少揮發性有機物的排放。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後續經過多次修正,最近一次為100年2月1日,主要修正包括增訂廢氣燃燒塔之操作條件、須提保使用計畫書、監測設施設置及連線規定,增加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納管對象、強化清槽作業相關規定、加嚴設備元件洩漏標準、新增設備元件展延修護審查規定,避免業者採假掛牌真洩漏以及新增生物曝氣池、污泥處理設施、收受石化製程之工業區聯合污水處理廠等管制對象,要求應密閉加蓋等規定。為再次提醒公私場所應遵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之相關規定,遂於101年5月30日假台中市世界貿易中心201會議室辦理「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法規宣導說明會,針對100年2月1日新增修正之條文內容及其他重點規範事項進行說明,提升公私場所對法規規範事項之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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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環保綠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9-08
  • 發布日期: 2018-02-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點閱次數: 3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