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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審理原則」,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環保署土污基管會
發文機關: 環保署土污基管會
發文日期: 108.01.31
發文字號: 環署土字第1080009275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審理原則」,自即日生效。
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審理原則
法規內文: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精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
  (以下簡稱整治費)繳費人申報內容審理制度,提升審理效能,均衡
  分配審理能量,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
  每季申報整治費之案件。
三、審理方式:(如附件流程圖)
 (一)完整性審查:
   1、繳費人透過網路申報或書面申報提送資料,審理單位應進行
     完整性審查。
   2、審查範圍包含繳費人申報明細、進口報單、產製報表、匯款
     單據是否齊全。
   3、申報案件如有遺漏、資訊不明確,應即通知繳費人進行補件。
   4、將繳費人申報明細與海關進口資料庫及本署事業廢棄物資料庫
     ,進行資料檢核比對;其檢核內容包括:申報徵收物質、輸入
     量或產生量、報關日期或製造期程、報單編號及申報金額。
 (二)分級審理:
   1、申報案件經前款完整性審查,進行資料庫檢核,檢核未通過者
     進行人工審查。
   2、人工審查:依據繳費人申報明細,核對進口報單、產製報表、
     事業廢棄物聯單、安全資料表、材質證明、直接產製原料已繳
     納證明或本署核定紀錄等佐證資料,逐筆確認繳費人申報徵收
     物質、輸入量或產生量、報關日期或製造期程、報單編號。
   3、初審結果:經第一目資料庫檢核通過者,以檢核結果作為初審
     結果;未通過者,則以第二目人工審查結果作為初審結果。
(三)複審確認:
   1、前款初審結果,應每季辦理複審抽查。複審結果有誤者,應就
     該案重新進行人工審查。
   2、經複審確認後,將審理結果通知繳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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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環保綠化,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6-03
  • 發布日期: 2019-06-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及土壤保護科第二股
  • 點閱次數: 1563